尊敬的纳税人:
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<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>的公告》(2020年第23号,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,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为帮助您更准确地了解新政策,确保正常开展生产经营,及时足额缴纳车辆购置税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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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告》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(不包括二手车,下同)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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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,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遵循以下要求:一是机动车销售方按照“一车一票”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。二是机动车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、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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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方应根据不同情形,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。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,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;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,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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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要注意以下几点:一是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。销售材料、配件、维修、保养、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,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。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“规格型号”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/车架号,“单位”栏应选择“辆”。三是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、销售折让的,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》中“规格型号”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/车架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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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,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。购买方仍可凭2021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。
在《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》实施后,如您在开票或者办税过程中有任何疑点或者建议,请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的咨询电话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,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解答和帮助。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!
附件: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表样
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
2021年4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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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
编辑: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